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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06-20来源 : 作者 : 编辑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是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方案》提出,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责任编辑:王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