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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 注册收费制定新标准

日期 : 2017-06-20来源 : 作者 : 编辑 :

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了医疗器械新的收费标准,也是自1995年以来首次调整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根据新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提出治疗艾滋并恶性肿瘤,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中药或天然药物制剂;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等创新药注册申请,将免收新药注册费和创新药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补充申请注册费。

在医疗器械注册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对小微企业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其注册费。



(责任编辑:王红蕾)